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我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民主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代表教职工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 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 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实施。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后勤等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人员、青年、女性、党外人士以及工人等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学院、机关、后勤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相关人士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1人,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根据教代会中心议题或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教代会暂设“提案工作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财经工委员会”。亦可根据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增设其他有明确职责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代会代表推荐,民主协商,由校工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正式选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门委员会推选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经校党委同意,由执委会召集代表团长会议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原则上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选举团长和秘书。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总支(直属党总支)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而确定。教代会的议题,一般在大会召开前提出建议议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教代会各项筹备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督查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适时建议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听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四)组织代表不定期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所属院(系)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级党组织领导。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