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3824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

为推进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促进二级单位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二级教代会制度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也是二级单位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二级学院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条二级教代会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级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本级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二、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及其它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的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听取本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六)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本级行政与本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条件具备的,可施行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可参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组织制度

第七条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应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能、任务与二级教代会基本相同。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九条召开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二级教代会换届工作经党政工共同研究,认真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二级单位行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和行政系统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二级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期间各项工作。闭会期间由本单位工会负责日常性工作。

四、代表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代表应具备履行民主参与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应不少于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3。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广泛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后勤产业单位应保证一线职工占有较高的比例;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有适当比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人员可就大会议程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实行代表常任制,换届时代表可连选连任。代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五、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

  ()参加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向本单位的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的权利。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的,有提出议案和意见的权利。

  ()有对本单位行政工作及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代表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掌握教代会工作的业务知识,提高民主参与的水平。

  ()切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努力宣传、贯彻会议精神。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尽力协调解决,同时积极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

六、附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意见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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