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发〔2025〕8 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 促进职工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 促进职工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 促进职工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推动释放职工消费潜力,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 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落实 措施。
一、提高节日慰问标准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 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 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由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 18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2200 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丰富职工文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在当地(设区市范 围,下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为会员购买一张当地公园年票或长三角三省一市范围内旅游景区年票。
三、拓展职工春秋游 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每次往返时间不超过 2 天 1 晚,允许在规定时限内跨区域(不限长三角三省 一市范围)开展活动,每位会员最多参加不超过 2 次。基层工会需分批组织的,全年最多不超过 4 批。开支范围包括租车、门票、 住宿、工作餐、讲解、活动期间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其中住宿 费、伙食费标准执行当地差旅费标准)。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 可根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
四、提高用会费组织会员活动经费总额度上述二、三项活动在会员会费中开支。提高工会经费对“用会费组织会员活动”支出不足的补助额度,由最高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 3 倍提高至 4 倍。
五、购买职工健身服务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按一定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 场地等开支。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 法予以明确。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 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六、规范会员慰问支出 工会会员住院,基层工会应予看望,可在给予慰问金外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时,基层工会可在给予慰问金外,按当地风俗习惯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花圈等悼念用品。
七、开展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关爱活动 基层工会可根据条件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关爱活动;通过组织活动开展“六一”儿童节慰问,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慰问品,慰问对象必须是参加活动且子女为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 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八、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落实职工疗休养权益。疗休养经费按《关 于做好新时代江苏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苏工办〔2024〕43 号)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节日慰问标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 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 号) 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3 日印发
